关于印发《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和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8 14:30:08 发布者:企业新闻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制定《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和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属以下情形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严格按照下列标准做审查,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法制审核不合格:

  法制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查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能延续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意见。

  (二)法制机构提出继续调查、程序纠正、变更等意见建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纠正、变更后重新提请法制审核。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负责报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案卷材料一并退还。

  (备注:当以上行政执法决定符合《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附件1)中关于法制审核范围的规定时,应进行法制审核。)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主要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资料做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劳动监察大队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音像记录资料集中保管,存储设备增配、维护、更新等工作。执法记录仪发放到执法人员个人保管,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像机、暗访设备、录音等设备的领用需经分管副大队长以上领导批准,别的设备需要登记后领取,并在审批(登记)时限内归还,要延长有效期的,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四条在进行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开展执法音像记录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做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的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六条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对预计超过设备可记录时间的,可以不全程记录,但不能遗漏重点摄录内容。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个人外观或面貌特征、身份证件情况;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应当摄录住所全貌和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无法摄录全貌的应当摄录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处或主要经营活动地的全貌,若经营场所设有企业名的,应记录在内;不出示相关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的,记录相关情况;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情况;

  (三)呈现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同时在场的记录;当事人拒绝到场时,应全过程记录现场通知情况;

  (四)涉嫌当事人、证人言行举止;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件情况,不出示证件的,记录相关情况;

  (五)涉案场所、设施、财物的整体信息,抽样取证时,从不一样的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记录,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和封条记录;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遇有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记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一)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时,采取拍照录像方式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

  (二)利用互联网、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时,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的记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六)在规范化执法办案区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

  (七)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

  (八)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执法人员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

  (二)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工作结束后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出指定存储设备存储,并做登记。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存储。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短期的原始音像资料指定工作人员保存;需长期永久保存的还应刻录光盘随案卷保存。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复议、诉讼、信访的;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审批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单位采集的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内容的应该经过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查阅、复制音像资料,应当由查阅、复制人与单位指定管理人员一同办理,并详细登记查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全过程。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实地核查、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询问过程、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证物封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以及记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全过程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 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 录、签字确认,以及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接受询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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