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地补(2021新能源车补贴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5-27 16:33:43 发布者:云开平台app最新版本入口

  1、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与2020年补贴标准从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不同,通知明确2021年补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且未设过渡期。

  2、通知明确了不一样、不相同的领域车辆产品的补贴标准,为补贴政策精准执行提供相关依据。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

  为认真做好深圳市电动车补贴工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9月5日发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并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

  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

  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电动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细则如下: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与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定保证产品稳定性很高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作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允许超出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可以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4.?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售发票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复印件;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示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来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与信息化、科学技术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学技术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来审核,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做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作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不是真的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与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示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依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1)依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示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和竣工检验收取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计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别的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验测试报告;

  8.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来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做审核,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示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充电设施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依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法律法规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依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有关部门改进资金管理。

  (一)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逐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等规章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特殊的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以及按专项计提回收处理资金的动力蓄电池。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及拨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依照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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