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赣县区、南康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赣州市中心城区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2017]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项目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上的水准,实现项目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动态监管,我局决定在“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中新增设视频监控系统,对中心城区内的在建项目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内新报建的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和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视频监控安装计划,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安装完成;
(二)中心城区所有起重设备、外脚手架等未拆除以及自发文之日起工程完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已施工在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三)在环保监测点1公里以内、2公里以内的分别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8月31日前安装好(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其余项目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安装完成。
(四)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的部位:工地主进出口、工地制高点(或塔吊处)、基坑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处、别的需要监控的部位。
(一)各实施工程单位对新报建工程和现已施工的在建项目,应督促视频安装单位按照《赣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见附件2)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后,填报视频监控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经所辖地质安监站核准有关信息后上报市质安监站,经调试合格统一接入管理平台监控系统。
(二)各实施工程单位在使用的过程中,应有专人对视频监控设备做管理,随着工程进展适时增加视频摄像机数量,调整监控点位,并按照上述(一)的程序要求纳入平台监控系统管理。发现有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和因故障造成视频信号异常传输等情况的,应立即恢复,确保24小时内视频信号传输恢复正常。
(三)各实施工程单位对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专网传输,不得与工地办公网络等相连通,禁止私自接入无线路由器,防止无线设备通过专线上网,以保证视频信号传输正常。
(一)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费用并纳入扬尘治理的总费用中,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实施工程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安装协调、传输、运行及维护工作,并通过各个企业的项目部账号进入管理平台监控系统来进行查看视频资料,同时要求用手机APP适时查看管理施工现场。
(三)监理单位负责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的监管,并在监理周报中反映视频使用情况。
(四)各区质安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将视频监控监督纳入安全文明监管范围,每周不定期对所监管工程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情况做核查,发现有扬尘污染等问题,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异常传输信号的项目,应立即督促限期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况做相应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质安监站。
(五)各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按要求对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运作情况进行督查,通过内部设置的相关管理权限进行回放查询及实时监控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