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书记市长环保热线仅受理环保投诉举报,提倡短信举报,便于把事实描述清楚。如果打电话,请大家尽量在上班时间举报哦~
请广大热心市民加强监督,积极举报,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将依据《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予以重奖。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热情参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辛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举报辛集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掌握或查处;
(一)举报线索经辛集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二)举报线索经辛集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三)举报线索经辛集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够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辛集市环保局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辛集市环保局领取奖励。委托别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辛集市环保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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